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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省人民政府 川办发[1995]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川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5]30号文件关于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的规定精神,凡原参加成都市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1995年10月1日起,移交给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停止向成都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由省人民银行通知各专业银行从即日起停止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险部门向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金的委托征收业务。过去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厅、成都市劳动局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称交省人事厅社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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