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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2]53号
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事业单位兼并过程中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依法对其他单位实施兼并后,被兼并单位职工和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整体移交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基金应进行转移,并计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
  二、被兼并单位原已退休人员,其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计发的退休金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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