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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1]28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从1993年10月1日开展以来,其缴费比例从未作过调整,目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或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统一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二、 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20%调整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三、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新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人员的房贴,一律由各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确保发放。
  四、 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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