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3]42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行文调整;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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