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事故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患者住院变身亡 医院担责五成

添加时间:2013年6月1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核心提示:医院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文。
  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对病房进行巡视,并未尽到护理职责,结果导致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病变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日前,日照市东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二十二万余元。
  据了解,前不久家住日照的李某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肺部感染等疾病,随即在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李某入院后给其口服补达秀、二甲双胍缓释片,存在用药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没有证据证实医方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李某及时巡视,及时发现李某死亡前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抢救,从而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患方的陪护人员尽到了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医护人员的义务,且李某自身病情较严重,不能排除是自身原因。
  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从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