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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和缓缴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暂时缓缴,经批准缓缴的,不加罚滞纳金。

参见:关于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1996]96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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