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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

添加时间:2013年7月7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生育保险办理

事项名称:工伤、生育保险办理

责任处室:省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5112780

参保对象:在杭省属、部属、军队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办理程序:

(一)参保。按规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携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事宜,填报《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表》,签订《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后送回省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

(二)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经办人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或帐号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签订《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

(三)注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变化需要注销工伤、生育保险的,持相关文件办理工伤、生育保险注销手续,同时结清应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参保单位的费率根据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来确定,一个参保单位实行一个费率。

1.差别费率: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参保单位的不同情况工伤保险费率从0.3%到1%划分为若干档次;

2.浮动费率: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控制指标,以及参保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参保单位统一按照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核定:

1.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2.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缴费基数;

3.未按规定申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则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十确定。缴费基数一年一定。

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

1.工伤、生育保险费金额为缴费基数与费率的乘积;

2.根据《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开户银行于每年的5月份、9月份向企业托收工伤、生育保险费;

3.未经同意愈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1.工伤职工单位经办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书》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填写《职工工伤待遇费用结算表》(一式三联),并附以下材料送省社保中心办理。

(1)工伤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3)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

(4)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有效证明,如劳动鉴定结论、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本人缴费工资证明、生存证明等;

(5)涉及到交通事故以及刑事案件的工伤事故应先由交警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应附相关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调解协议书。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定。

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人工流产(引产)后一个月内,由生育职工单位经办人领取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联),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省社保中心办理。

(1)生殖健康服务卡;

(2)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和产假证明;

(3)劳动合同原件。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拨付:

(一)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经确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逢双月拨付。定期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6月份,12月份各拨付一次。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通过银行划入单位银行帐户,由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

(二)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经确认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逢双月拨付。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通过银行划入申报单位银行帐户,由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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