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事故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为图方便拔输氧管 存有过错赔3万5

添加时间:2013年7月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给病人做检查为图方便拔掉输氧管,导致病人突发死亡,家属起诉医院存有过错要求赔偿获支持。7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邓某等人损失的40%,即3.54万元。
  原告邓某等5人系死者邓享圣之子女。2009年12月15日,邓享圣因身体不适,到南昌大学一附院就诊,经ct检查,发现其肝、肾、肺均有囊肿。因考虑到在南昌住院治疗照顾不便,只要求医生开些药就返回新干。2009年12月17日下午3时,邓享圣到被告就诊并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肺间质病、肺纤维化。次日早晨5时,邓享圣突然腹痛,阵发性绞痛。家属报告医生,医生对邓享圣肌肉注册了维生素k3针剂,但无效果,邓享圣腹痛仍然厉害,痛得满头出汗,且放声大哭。被告认为邓享圣同时伴有肠梗阻,9时便开具潘泻叶10 克让邓享圣冲水服,同时对邓享圣进行654—2针剂点滴,用药1小时以后,邓享圣疼痛有所缓解。11时许,邓享圣出现呼吸困难,被告便给予持续低流量输氧。14时30分邓享圣失语,呼之不应,为排除脑血管意外,决定给予头颅ct扫描,在送往ct室扫描途中,为方便检查,被告拔掉了邓享圣的氧气管,将到ct室门口,邓享圣于15时即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方亲属邓享圣到被告住院就诊,理应得到被告及时、合理,科学的救治。然而,被告在对邓享圣治疗的整个过程中,对病情不作检查,仅凭初步的诊断用药治疗,后在病人危重时才决定进行ct检查,又因为图检查方便,竟拔掉输氧管,导致邓享圣突发死亡。邓享圣的死亡固然是由其原有的病情导致的,但被告在对其治疗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过错,故对邓享圣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