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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7月2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步伐、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的要求,从7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实行省级统筹,现将1998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城镇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今后,各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项目,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合理控制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确保收缴率达到95%以上。下大力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欠工作,防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努力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观念,做到局部服从全局,统一思想,克服困难,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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