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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待遇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3年8月2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9]141号
攀枝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市交通机械化工程公司等三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问题的请示》(攀劳[1999]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也明确了上述规定。根据此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均应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每年调整增加养老金。这次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亦将按《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一九九九年基本养老调整的通知》(川劳办[1999]1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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