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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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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3年9月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本文主要分析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时所造成的。国家赔偿程序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作为赔偿程序需要首先提出赔偿请求,在合议,再赔偿。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1)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确认。(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尚未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侵权事实,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刑事赔偿程序
  (1)要求确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行为违法,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程序分析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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