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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典”防治期间劳动保障特殊政策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本市“非典”防治期间劳动保障特殊政策
 
1、临床诊断"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分别简称: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留院观察病人,接受医学观察者)在接受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因"非典"影响导致企业关闭、破产,发生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先实行垫款,再按有关清偿程序完成清算。
 
3、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在隔离期间按出勤处理,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4、受"非典"影响,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创业阶段的微小型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的,可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贷款担保、贴息,贷款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担保、贴息。因抗"非典"工作需要,对社区公益性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开业及岗位补贴费用。
 
5、受"非典"直接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6、对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实行"先看病、后结算",并予免交就医预交金等费用,采用记帐方式。
 
7、医保对象中的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的治疗用药和相关检查项目,可按诊断治疗必需原则放宽范围。
 
8、医保对象中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一律予以减免。
 
9、参加外劳力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属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的,其医疗费支付取消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10、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保基金承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合作医疗资金承担;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家属劳保的由挂靠单位承担;以上渠道未覆盖的人员以及未覆盖的经费由医疗机构单列记帐,由各级政府"非典"防治专项资金承担。
 
11、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凡属城乡低保对象、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民政特殊救济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基本生活困难补助。
 
12、对本市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家中,因无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参照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和标准,给予阶段性劳务补贴;对因抗击"非典"进入隔离区工作而无法照顾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医务人员,给予居家养老特殊劳务补贴。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3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5月12日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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