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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房非法行医致3岁女孩死亡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白鹤街道多俏村一家长因3岁女儿感冒后,将孩子送到附近一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药房“就诊”。没想到,医生在为孩子输第二组药仅仅一分钟,孩子就出现了口吐白沫等不良症状。结果,孩子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事发后,药房与受害方私下达成协议,药房一次性赔偿受害方35万元。昨日,拿着赔偿金的吴兴元谈及女儿输液死亡一事,就泪流满面。目前,记者从开县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他们已对此案展开调查。

  3岁女孩感冒 药房输液死亡
  因在丰乐街道一带打工,白鹤街道多俏村7组的王某(化名,吴芬的妈妈)便在迎仙中学附近租住下来。只有3岁的女儿吴芬(化名)就读于迎仙幼儿园。
  4月1日上午,女儿感冒了,王某照惯例将女儿带到位于丰乐街道丰厚路的康济大药房看病。
  据当地居民介绍,康济大药房生意好,前来看病的人较多,药房里有两位游姓医生,是父子俩。父亲游成一(化名)曾经是丰乐卫生院的医生,2008年游成一退休后与儿子在丰乐开了这家康济大药房。
  上午9点左右,游成一父子俩询问王某后,便开始对吴芬进行输液。
  “孩子一边在吃面包,一边在输液。”3日上午,与王某同村的张某(化名)告诉记者,医生为孩子输第一组药物时,孩子吃完面包后还在唱歌,当输到第二组药物时,孩子脸青脸肿,仅仅一分钟左右,孩子就开始口吐白沫,四肢无力。
  “医生快来,孩子有点不对劲!”见女儿口吐白沫,王某慌忙喊道。正在上厕所的游医生听到王某急促的呼叫声后,迅速跑出来。见此情景,游医生立即停止了输液,一方面对小女孩进行人工呼吸,另一方面立即找车将女孩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在送往医院途中,小女孩不幸停止了呼吸。

  双方私了 医方赔偿35万元
  4月3日上午,记者接到爆料,迅速赶赴事发地。记者看到,康济大药房已经停业,药房的卷帘门紧紧关闭。
  记者当天乘坐摩托车赶往吴芬的老家,见到了死者的父亲吴某。吴某告诉记者,得知女儿输液死亡时,他当时并不在家。“游医生也尽力了,他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吴某称,4月2日,他们与医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医方赔偿他们现金35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后,康济大药房主动承认小女孩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并主动赔偿,但就其赔偿金额曾一度未达成协议。该人士说,大药房开始只愿意支付33万元赔偿金额,但吴某等不答应。最终经过多次协商才达成协议。
  “你知道康济大药房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当记者问及吴某时,吴某回答道,他们对此并不知情,不过当地居民说康济大药房只能卖药,不能为病人打针、输液。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游成一。对于吴芬死亡一事,游成一并不否认,当记者问及康济大药房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游医生在电话中称药房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律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应承担刑事责任
  4月4日上午,开县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康济大药房,对此案展开调查。
  据丰乐卫生院一负责人介绍,游成一的确是卫生院职工,于2008年退休,他个人取得了执业医师证,对于游的儿子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证,他们表示并不知情。
  据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介绍,一般药房只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药房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即使有执业医师证,也只能在本地有效,不能跨地域行医。如果取得执业医师证的要在异地行医,需要到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注册,方才有资格行医。因此,康济大药房的行医行为无论怎样都是非法行医。
  该负责人称,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取得执业医师证,在异地行医的非法行医可以处10000元罚款,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在异地行医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关于非法行医的,如果卫生系统处罚两次(含两次)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此,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唐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唐宋表示,对于非法行医尤其致人死亡的,双方即使私了赔偿了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因为积极赔偿了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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