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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赔偿法修正,主要有哪些方面?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正,主要有哪些方面?
  大致涉及九方面内容: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义务赔偿机关的经费、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和判决的执行。
  归责原则多元化,实行不法原则
  2.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单一,这次将可能有何变化?
  现行法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比较统一的意见是这样的归责原则太单一。目前修订的主要意见有: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违法或过错原则。我个人主张应实行“不法原则”,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如果行为找不到法律根据,就应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也可能要赔
  3.有关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次可能有何变化?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便不会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有很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比如罚款,就有很多条款规定3万元到10万元这样的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的裁量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的后果。是否承担赔偿的标准是:同类事件处理结果的比较。
  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可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4.在不起诉的案件中,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是否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争议最大,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什么?
  对存疑不起诉应否赔偿问题,争论最为激烈,认为不应当赔偿理由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情况而对公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是无罪认定,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仍然可以起诉。我认为,虽然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再起诉,如果三年、五年没有获得新的证据(赔偿时效规定为2年),赔偿请求人就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客观上使赔偿请求人处在有罪和无罪之间,也违背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本意。存疑不起诉不能够一概作出定论,赔偿或不赔偿,而要有不同的规范。
  将着力解决被喻为“与虎谋皮”的确认程序
  5.国家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是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您有何看法?
  现行法律规定,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首先要有行为作出机关确认该行为的违法,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被戏称为“与虎谋皮”式的程序。主流观点认为,对这样的确认程序应作如下修改:第一,有明确法律文书,比如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等,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确认了;第二,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比如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国家赔偿请求,则不应由实施该行为的机关进行确认,而应由上级机关进行,或者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委员会可采取听证的方式代替确认程序。
  应建立统一的赔偿机构
  6.赔偿义务机关众多,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将有何对策?
  一个刑事案件的赔偿中,可能会涉及公检法等多个部门,这么多义务机关难免会造成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我主张设立统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可设立一个独立的赔偿基金会,基金会可以归口到司法行政系统。
  有限的“同命同价”原则
  7.赔偿中是否“同命同价”,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您如何理解?
  我认为,国家赔偿中坚持“同命同价”是一个主要的方向,即不管相对人是大学教授还是流浪汉,标准应当统一。但是,我还认为,这个原则下应当有地域上的区分,即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除了以上观点外,关于刑事受害人的补偿和建立补偿基金的问题,不应写入国家赔偿法,因为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最多在法律的附则中标明“另有规定”。同时对受害人的补偿标准,应当低于国家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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