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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2月26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3岁女童在福建省某某县医院输液后死亡,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临床经验推断该案不属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县医院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8月27日,女童刘某某因精神欠佳、嗜睡由其母高华玉带到某某县医院小儿科门诊看病,当晚,高华玉按照处方给女儿服药,但情况未见好转。次日,刘某某复诊输液时突然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华玉和丈夫刘宏朝将某某县医院告到法院,索赔15.7万元。
  某某县法院委托福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5月13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儿致死的原因是因疾病极度危重发展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某某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解报告的情况下,仅凭借临床经验就推断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某死因不明,某某县医院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本案的病历没有首页,第一次就诊记录写在续页上,某某县医院无法解释原因,可以推断该院对病历存在撕毁、涂改的行为。因此,某某县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2006年1月18日,法院判决某某县医院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9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某某县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推定某某县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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