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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事后添写病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医院事后添写病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
    案情介绍:2009年7月10日下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晓辉等诉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违法添写病历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胜诉。
        西岗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权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医院添写病历的事实: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孙晓辉的申请,委托大连市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病志中‘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内‘死亡’二字是否后添写的进行鉴定,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作出大恒物鉴[2008]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来检验的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
        判决书还认定了原告孙晓辉以被告对病历资料进行了篡改、伪造为由,不同意依据现有病志进行鉴定的事实。
判决书据此认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举病历资料、提供教科书、医学文献和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其中病历资料作为记载治疗过程的载体,是解决纠纷、进行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失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被告应当提举能够达到鉴定标准的病历资料。本案中,被告虽向本院提举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及鉴定申请,但其提举的病历资料中因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写了‘死亡’致使原告不同意依据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故应当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被告提出‘死亡’是对患者交待后添写的,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损失150495元。一审诉讼费合计10440元全部由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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