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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农民工养老和工伤保险下月起开缴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信息:市政府已于日前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和工伤待遇。
据介绍,我市现有农民工约80万人,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为了保障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门为农民工制定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都可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8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本市户籍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10月1日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其退休条件及待遇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按《暂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说,近年来,我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规定,可以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发生工伤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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