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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当事人需配合调查取证

添加时间:2014年4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调查取证阶段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其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正确性,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此过程中,医患双方除应监督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外,还应该注意一点,即应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配合方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往往将门诊病历手册、影像资料交由患者自行保管,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只要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案袋的一般也由患者自己保管。所以,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住院病历则因由医疗机构保管,所以都由医疗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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