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
添加时间:
2014年5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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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出国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如本人愿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出国定居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闽劳社[2002]文486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华侨农场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1、从2002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但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在执行《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计发标准基础上,增发在此期间省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度。
3、凡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
(1)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缴费性养老金=1998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4、华侨农场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工作年限满15年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补足15年后,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不按规定补缴的和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华侨农场参保职工流动的,其1998年6月底前在华侨农场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
6、有条件的华侨农场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华侨农场自筹,其费用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参见:关于华侨农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21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