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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细化损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式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针对这一项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吸纳了这一意见,相关条款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对修改前的法律中“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为:“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新增一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对此,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申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羁押人死亡 赔偿义务机关要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武增表示,针对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这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针对刑事赔偿,除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被羁押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举证责任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护理、康复等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康复费等支出将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而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进一步细化。其中,残疾赔偿金明确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修改前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修改后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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