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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生建设生产安全事故2小时内上报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今后,一般事故应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市、县(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视事故情况逐级启动预案
  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省住建厅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住建部,并由省住建厅主管厅长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主管厅长带队、相关处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省政府和住建部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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