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缴养老险 非己错企业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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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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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被通知应补缴1984年至1988年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曾某不解,被告知其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漏缴了保险费,应予补缴。带着疑问,他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
法律人士认为,随着国企改制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用工也逐渐适用劳动合同形式来规范。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可见,曾某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漏缴的部分应由收缴义务人所在企业补缴。(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