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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举措大改革 谈赔委会实体化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虽然取消了赔偿委员会审判员人数的上限,却没有改变设置于人民法院的这一现状。在此情况下,实现赔偿委员会的实体化改造,保障赔偿委员会的审判人员,将有利于更加高效、公正地处理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17个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取消赔偿办公室、设立赔偿委员会,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机构保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委员会是一个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而且要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今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更名为赔偿委员会,现有审判及辅助人员7人,形成1名主任、4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两个合议庭配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立,源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是法院内部常设的职能部门。与法院其他内设的专门业务审判庭不同,赔偿委员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可以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赔偿委员会并不按照诉讼程序解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质的,不能更改。
  为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是赔偿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案件审理,草拟司法解释草案,负责赔偿委员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发出通知,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但实际情况是,组成赔偿委员会的委员大多兼职,因司法赔偿案件涉及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业务,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各道程序,赔偿委员会委员通常由各相关业务庭、处、室负责人或骨干兼任。委员的编制和岗位在原单位,办理赔偿案件时组织起来讨论。平时的具体司法赔偿事务,由下设的赔偿办公室处理。而许多地方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都是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加之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所以,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常遭到申请人的质疑。
  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程序,这将导致赔偿委员会,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案件数量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可以预见,原有的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将难以应对。
  正是在此背景之下,辽宁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赔偿机构的实体化改造。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举措,其实是一项较大的改革措施,甚至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环。国家赔偿程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只有公开、透明、便捷、公正的程序才能最终保障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历来都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很多人认为赔偿委员会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违背“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法官”的原则。但这一制度设计是国家赔偿法立法当时反复权衡的结果,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虽然取消了赔偿委员会审判员人数的上限,却没有改变设置于人民法院的这一现状。在此情况下,实现赔偿委员会的实体化改造,保障赔偿委员会的审判人员,将有利于更加高效、公正地处理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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