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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行政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行政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其医疗费主要由财政预算内拨款解决,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医改实施后,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管、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因此,行政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财政预算内拨款解决,列支渠道为“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2、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事业单位医疗费的来源和列支渠道不尽相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医疗费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列支渠道为“公费医疗经费”;医改实施后,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和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其医疗费的来源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来确定,列支渠道为“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3、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的缴费列支职工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列支劳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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