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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罪犯出狱后继续享受社保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原本缴纳了社会保险,一旦犯罪就什么都不存在了。全国人大代表郭向东等建议:应保护犯罪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犯罪人员的社保纪录连续性。
  郭向东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和企业人员一旦犯罪,除受法律制裁外,由于没了工作,社保纪录也都不存在。获释出来后,绝大部分都没了社会保险。
  “这样是不公正的,有违一罪一罚原则。”郭向东称,犯罪人员入狱服刑,就是国家对其罪行的公正惩处。他本人已为此付出代价,没有理由否认并剥夺他应获取回报的权利。
  郭向东称,农业人员犯罪获释后,分配给他的土地仍可耕种,基本生活能得到保证。私营业主获释后,企业经营成果仍归他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人员犯罪获释后,公职或工作完全丧失。由于社会偏见,特别是年老且无一技之长的人,找工作很难。
  为此郭向东建议:完善全民社保体系,特别是经费不足未完成社保登记缴费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完善并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缴费档案。同时,对于原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犯罪服刑人员,除扣除服刑期间的社保登记外,应连续计算其社保缴费额,使之将来有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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