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保险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威海:今起可到社保机构领工伤补助 不再由单位发放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7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2011年工伤伙食补助、医疗补助和异地就医路费不再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今起可到社保机构领取工伤补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出现新变化。工伤职工在2011年发生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异地就医的路费均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今天起,相关人员可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以往,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异地就医的路费均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按照新政策,自2011年起,这些费用均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同时,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还有一些其他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后的次月底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时,必须全员足额补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以最高伤残等级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本人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不按医疗机构出院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后续发生的各项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等等。
  相关人员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dwh.lss.gov.cn)查询具体规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