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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扩大煤矿伤亡事故快报内容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本刊讯 为及时掌握发生事故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颁证和停产整顿情况,全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7月1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发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从2005年8月15日起,各地在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同时,还要汇报以下内容:一是发生事故矿井持证情况(五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估等级(a、b、c、d类)情况;

二是发生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情况;

三是发生事故矿井是否属于停产整顿矿井、应关闭的矿井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四是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汇报:一是煤矿概况(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瓦斯等级;如果发生透水事故,还需要上报透水水源、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矿的监察和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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