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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5、财政补贴;

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参见:《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明确规定:对基本养老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本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统筹项目执行。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参见:关于玉环县社保局《关于是否发给退休人员午餐费等非统筹项目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浙劳社函[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9日

扩大省级统筹试点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试点的范围为本省所有省、部属企业。目前尚未参加当地统筹的省属企业和未参加部属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军队属企业,驻浙的外省(市、县)属企业纳入省级统筹试点范围。在1998年年底以前,全省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2000年,在全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省级统筹试点的对象为: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部队无军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等。

3、省级统筹试点的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各种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等。

4、凡参加省级统筹试点的企业均按照上一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长,将逐步调整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5、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采取企业全额上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额下拨的办法。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每月终了七日内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并转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6、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集、发放、调剂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并有权对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手册进行检查。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少报或瞒报工资总额,冒领离退休费用的,除如数补缴、追回外,按虚报、冒领金额处以5%的罚款,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并上缴省财政。

参见:《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5]100号、(1995)财社28号)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1、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按各地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征集。调剂金具体上缴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7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等四部门浙财社[1998]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上缴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每半年按当期征集额的50%返回给各市及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市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每年7月份、1月份,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剂金的收缴情况,提出返回市调剂金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五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各市、县(市、区)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缺口资金先从本级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向市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给予调剂;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完仍不足的,可向省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给予调剂。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差的;

(2)当地经济总量较小、财政比较困难的;

(3)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按时足额上缴的;

(4)同级财政已给予适当补助的;

(5)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或完成省下达的扩大覆盖面目标任务的;

(6)企业和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符合省规定且基金收缴率不低于95%的;

(7)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与企业实际工资总额相吻合的;

(8)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与支付标准符合省规定的;

(9)企业历年欠费追缴和挤占挪用基金回收完成省下达任务的;

(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

4、符合调剂条件的县、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系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调剂申请报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出调剂计划,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市调剂金中给予调剂。各市的调剂必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并及时将当地调剂金收支明细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需省调剂金予以调剂的县、市(区),在次年4月份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调剂申请报告,并附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各地的调剂申请后,提出全省的调剂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二季度从省调剂金中给予调剂。

5、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必须按时足额上解,不得减免。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市县,将扣减相应的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并不安排调剂金的下拨调剂。

6、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分别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专用帐户,调剂金通过调剂金专用帐户划拨到被调剂地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操作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我省的实施细则(浙财社[1999]86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我省补充规定(浙财会[1999]256号)执行。

7、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调剂金,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并入调剂金。每半年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8、调剂金只能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差,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省、市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县(市、区)公布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9、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同级调剂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征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43号、浙财社[2000]43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省级调剂金

1、按照能够支付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额度筹集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全省企业职工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的调剂。

2、省级调剂金从1998年1月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的提取对象为1997年末各市、地、县(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统筹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暂不纳入提取范围。

3、从1998年10月1日起,已实行税务代征的市县,定期省级调剂金按各地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由国库根据当日基金收入总数分成,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实行税务代征的市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按基金征缴额的1%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参见:《关于加快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74号)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3日

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为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从2001年起,省级调剂金集中由省里统一安排。省级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级调剂金按规定予以调剂。

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余缺调剂金的余缺调剂和杠杆引导作用。省级调剂金拨付以统筹地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全责为前提。今后,省级调剂金拨付原则上与当地财政补助力度、保险扩面进度、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企业缴费比例,以及欠费和挤占基金的追缴和回收情况挂钩。

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1]64号)

执行日期:2001年9月26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计划

单位:万元

市 县
合 计
省级调剂金应上缴数额

一次性省级调剂金
1998年1�9月份定期省级调剂金
全省总计
43483.4
39759
3724.4

省级
87
71
16

杭州市合计
11362
10224
1138

市级
7432
6615
817

萧山市
1185
1107
78

余杭市
884
806
78

富阳市
437
398
39

建德市
559
506
53

监安市
326
304
22

桐庐县
292
261
31

淳安县
247
227
20

宁波市合计
6919
6305
614

市级
3351
3004
347

镇海区
312
283
29

北仑区
167
150
17

经济开发区
177
154
23

鄞县
632
590
42

慈溪市
562
524
38

余姚市
738
684
54

奉化市
333
313
20

宁海县
297
275
22

象山县
350
328
22

温州市合计
4962.4
4575
387.4

市级
2289
2089
200

鹿城区
264
250
14

龙湾区
9.4
9
0. 4

瓯海区
154
140
14

永嘉县
199
181
18

乐清市
355
336
19

瑞安市
780
725
55

平阳县
397
365
32

苍南县
317
293
24

文成县
54
51
3

泰顺县
82
77
5

洞头县
62
59
3

嘉兴市合计
3969
3640
329

市级
1493
1367
126

郊区
36
37
2

嘉善县
441
411
30

平湖市
424
388
36

海盐县
404
361
43

海宁市
654
605
49

桐乡市
417
474
43

湖州市合计
2673
2478
195

市级
1470
1358
112

德清县
439
407
32

长兴县
456
426
30

安吉县
308
287
21

绍兴市合计
3610
3373
237

市级
1234
1151
83

绍兴县
454
417
37

上虞市
446
419
27

嵊州市
473
444
29

新昌县
398
379
19

诸暨市
605
563
42

金华市合计
2990
2770
220

市级
934
879
55

兰溪市
620
577
43

义乌市
419
384
35

金华县
135
125
10

武义县
215
200
15

永康市
217
201
16

东阳市
221
190
31

浦江县
156
145
11

磐安县
73
69
4

衢州市合计
2005
1834
171

市级
935
844
91

柯城区
44
41
3

衢县
65
61
4

江山市
344
316
28

龙游县
249
229
20

常山县
175
165
10

开化县
193
178
15

丽水地区合计
839
760
79

地区级
95
90
5

丽水市
15
�
15

青田县
113
106
7

云和县
56
53
3

龙泉市
194
179
15

庆元县
13
10
3

缙云县
136
123
13

遂昌县
161
152
9

松阳县
45
40
5

景宁县
11
7
4

台州市合计
2521
2312
209

市级
8
7
1

椒江区
456
403
53

黄岩区
334
310
24

路桥区
178
161
17

临海市
521
491
30

温岭市
372
337
35

玉环县
187
172
15

仙居县
54
44
10

天台县
238
226
12

三门县
173
161
12

舟山市合计
1546
1417
129

市级
933
850
83

普陀区
274
253
21

岱山县
240
223
17

嵊泗县
99
91
8
参见:《关于加快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74号)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3日

上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市县

市县
上缴基金数额(元)
上缴人数(人)

东阳市
552,405
15783

丽水市
714,840
20424

庆元县
179,795
5137

松阳县
150,000
4285

景宁县
166,635
4761

温岭市
300,000
8571

仙居县
400,785
11451

合计
2,464,460
70412
参见:《关于加快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74号)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3日

省部属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移交杭州市管理

1、已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统一移交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2、新成立的省部属企业统一按照移交企业统一按照移交企业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3、省部属企业移交后,其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杭州市属企业养老保险的统筹项目、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杭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69号)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3日

归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管理的省部属用人单位

省部属用人单位移交杭州市管理后,下列省部属用人单位仍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8号、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等文件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原行业统筹单位;

2、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2号、省政府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转为企业的省部属科研院所;

3、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0]22号、省委办[1995]32号文件规定转为经济实体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4、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54号文件规定参加省级统筹试点的长广集团有限公司;

5、省部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6、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在杭省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本部人员。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杭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69号)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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