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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鉴定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根据豫劳社养老[2002]1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鉴定的对象为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申请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其他的离休干部,不进行生活能力鉴定。

2、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鉴定由各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饮食起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中所确定的五项生活自理条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执行。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条件的,可认定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3.申请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鉴定的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在上报申请鉴定人员时,要严格把关,要对申请人员的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批准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

4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劳动监察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劳险[1999]48号)规定执行。

5、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申请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生活能力的鉴定,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为准,委托各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参见:关于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如何进行生活能力鉴定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2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1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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