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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女工应受特殊保护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案例】〖htk〗王娜系某纺织厂女工,1995年8月怀上身孕。预产期为1996年6月10日。由于王娜血压偏高,有轻度妊娠中毒证状,医生建议她提早休息,于是王娜从5月20日开始休产假,并每周去医院作产前检查,以防分娩发生意外。1996年6月25日王娜产下一女婴,分娩时因胎儿过大,造成成难产。1996年9月7日,纺织厂通知王娜上班,王娜随即找到找厂方领导,并拿出难产证明,以产假尚未休完为由要求继续休假。厂方认为产假从王娜休息之日算起,到8月20日止,因难产延长15天,理应9月7日上班,并告知王娜若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王娜无奈,只好上班。由于9月份是纺织厂紧张工作时期,王娜仍从事原来的高强度体力劳动,再加上营养不足,工作辛苦,致使子宫脱出,不得不停止上班。根据厂的规定休假只发70%工资,王娜深感生活困难,再加上家庭不富裕,遂向厂方多次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纺织厂认为:王娜产假已过,产假后上班导致子宫脱出与厂方无关,厂方不应给予经济补偿。王娜在病情尚未好转,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迫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公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查明:王娜患有子宫二度脱垂,系负重劳动所致;产后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身体恢复不好,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由子宫脱垂引起子宫脱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被诉方纺织厂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致使王娜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遂在宣传法制的前提下,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纺织厂妥善安排王娜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厂方承担;(二)纺织厂一次性给付王娜住院营养补助费;(三)王娜病好后,由纺织厂根据身体状况妥善安排工作。 ?
  〖hth〗
  【评析】〖ht〗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保护;二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一)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妇女就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行各业都要为妇女广开就业门路,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各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
  2?合理安排妇女劳动。我国法律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利的同时,又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点,规定了妇女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3?女职工“五期”保护。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女职工,各单位在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夜班工作、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应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妇幼卫生保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休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王娜应当于1996年5月25日休产假,但由于产前有中毒症状,不得不提前休息5天,又因产期推迟15天,致使产后假只有45天,没有达到规定的产后75天。王娜有权推迟原定产假期限,纺织厂也应予以准许,但纺织厂却通知王娜上班,并要求其在身体健康未得到完全恢复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劳动,致使其过度负重,造成子宫脱垂,纺织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未能权益的行为,纺织厂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王娜的身体健康损失予以赔偿。
  (二)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其子女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劳动法规对女职工作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了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1?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根据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一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85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属于轻劳动;二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1328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属于中等强度劳动;三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属于重体力劳动:四级: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属于特别繁重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森林伐木、归愣及流放作业、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供电、通迅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禁忌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可能起痛经和月经失调。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女性与男性比较,每公斤体重产热量低,因此,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女工,易患痛经或白带增多。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芳的劳动,即重体力劳动,因为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工,月经失调较为多见,还有少数表现月经不规则,闭经的。
  3?禁止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空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氢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环氧完,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本案中,纺织厂在王娜哺乳期安排其从事重强度劳动,致使本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王娜身体状况恶化,生育后身体未得到完全恢复,也未得充分的休息,导致身患子宫二度脱垂,不得不停止工作,十分明显,王娜停止工作是纺织厂违反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的规定,强行要求其在产假未满前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造成的,对王娜身体健康所受到的损害,纺织厂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王娜住院治疗医药费,并对王娜病愈后给予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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