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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职工流动至我省企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处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2月6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江苏省劳动厅
各市、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1996年1月1日以后职工从外省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流动至我省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职工转入后,以转出地区(部门)提供的职工1996年1月1日以后历年缴费工资,按照我省个人帐户12%的记帐比例和我省1996年后历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重新建立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按照实际转移数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项下。其中,转出地当年缴纳未计息期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我省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6月30日前转入的,按上年5月1日公布的利率计息;7月1日以后转入的,按上年和当年公布的利率分段计息),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项下。
   三、职工1995年底前推算的储存额,以转出地区(部门)提供的职工1995年底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1991年底前折算缴费年限,按照我省个人帐户12%记帐比例、1995年我省和转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予以推算,并从1996年1月1日起照我省历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四、外省流动至我省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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