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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社会化对医疗纠纷诉讼的影响

添加时间:2016年2月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0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岁女孩毛某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中死亡案一审宣判: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8.831785万元。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是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而被称为“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
  在这场诉讼中,原告通过律师诉前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鲁金司鉴中心(2004)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书,其核心结论“被鉴定人毛某死亡与被告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被采纳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而立案后,被告申请由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5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中“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毛某)的死亡后果无关”的核心结论没有被判决采纳”。

  [涉及的法律知识]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2、什么是司法鉴定社会化?
  司法鉴定社会化是近几年来司法鉴定制度由国家职权保障向社会机制制约的一系列发展变化。
  2001年12月21日发布、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从证据规则上确认了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上具有标志意义。
  3、什么是司法鉴定的国家职权保障?
  司法鉴定的国家职权保障是旧的司法鉴定制度和理念。
  我理解,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鉴定机构隶属于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如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等。
  二是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委托、指定,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国家鉴定机构不接受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的直接委托。
  三是对不同鉴定结论发生分歧时,最终依国家职权决定取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作了专门规定。
  4、什么是司法鉴定的社会机制制约?
  这是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以来,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显著变化。
  首先,从体制上,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国家职权色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其次,社会司法鉴定的委托社会化。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没有地域和级别的限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存、发展主要受社会认可程度、声誉、社会威信等方面因素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
  5、司法鉴定社会化全面实施的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
  6、社会司法鉴定严重不负责任、拒绝出庭等,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撤销登记。
  目前,深圳等地方还立法规定赔偿制度。(《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7、司法鉴定社会化以后对老百姓打官司有哪些重要影响?
  这方面的影响是广泛的和深刻的。
  首先,委托司法鉴定是当事人更加现实可行的诉讼权利。诉讼私权利有了切实保障。
  以前这方面的诉讼权利与国家审判职权存在界限模糊和混淆。是否委托,是否接受委托要由国家机关说了算。现在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由鉴定机构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受理。
  其次,决定鉴定结论被采纳的条件简单、清晰了。使当事人反驳错误鉴定有了具体手段。
  那就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要出具鉴定结论,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通知到庭接受质询。通过当庭质询,能够使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清晰化。
  本案中,通过对鉴定人当庭质询,使合议庭看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些结论并没有具体科学依据,而是推测得来,从而在判决中否定了其“医疗行为与患儿(毛某)的死亡后果无关” 的核心结论。
  第三,诉讼受鉴定牵制,无限期拖延的现象将得到遏制。
  以前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国家机关,对鉴定的时间要求不明确,对拖延鉴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救济没有规定。
  司法鉴定普遍社会化之后,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要受到处罚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及时的原则”。
  8、本案中,针对司法鉴定,当事人行使了哪些重要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方一是行使了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
  二是行使了通过其他证据反驳对方申请的司法鉴定的权利。如:申请医疗专家到庭作证等。
  9、在司法鉴定方面,当事人要注意避免哪些常见错误?
  主要是转变一些错误的认识:
  一是申请司法鉴定有时间限制,要遵守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要转变不受时间限制的错误认识。
  二是司法鉴定不必要无限制地重复申请。因为司法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其他诉讼权利和诉讼手段解决司法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问题。要改变司法鉴定结论决定一切的错误认识。
  10、为什么说司法鉴定社会化实现了司法鉴定管理的统一?
  以前的司法鉴定有多个部门管理。如各级法院广泛设立鉴定室(技术室)、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接受伤残等级等方面的社会鉴定委托、检察机关也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也设立鉴定机构作为其隶属单位。
  现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登记制管理,不隶属于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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