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员工工资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休假办法修改,元旦加班工资怎么算?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过节费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此次元旦的3天假期中,按规定,在法定节假日(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计算发生改变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由于国家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应当是修改后的20.83天,因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发生一定变化。
  小时工加班怎么算
  小时工在1月1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2月30日至12月31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