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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6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烟草公司等。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方式
  答: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以下简称“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只能就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权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例如,请求权人可以在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并要求将两者并案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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