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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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