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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
福建
厦门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添加时间:
2016年12月3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319楼
军 律 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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