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员工工资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添加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内容提示:
加班加点的条件和时限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
不享受加班加点待遇的人员
有关规定
(一) 加班加点的条件和时限
1.加班加点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需要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2.加班加点的时限
按法定程序批准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的时限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属于上述第1项(2)、(3)、(4)、(5)、(6)目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妇女节0.5天、回民开斋节1天)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上述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举例说明:如某人日工资标准为10元,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2小时,其加点工资为10元÷8×150%×2=3.75元;在休息日加班的,其加班工资为10元×200%=20元;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其加班工资为10元×300%=30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即: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100%,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点的,计件单价按150%计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200%计算;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300%计算。按上述计件单价乘以加班加点完成的计件数量等于应得加班加点计件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执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
根据国家现行工时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均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月基本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劳动者指等级工资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劳动者指岗技工资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劳动者指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劳动者指本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四)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
1、厂级高级管理人员和非直接从事生产的中层管理人员;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等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3、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的管理人员;
4、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管理人员;
5、未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练习生;
6、受处分发生活费的人员。
上述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确需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五)有关规定
1.为统一政策,实行请事假不扣发工资的管理人员,享受事假工资待遇的时间每季不得超过3天,超过的时间应扣发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期限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不执行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制度,一般应实行日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承包工资等。这部分临时工、季节工加班加点,其待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25日冀劳[1995]14号)]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