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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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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添加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①],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②]。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都属于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但最有效、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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