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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0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所配备的一种防护性装备。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害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对在有噪声、弧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防护帽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的工人应当提供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提供御寒用品;对在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场的工人应当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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