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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律师提示:
     无论采取那种途径解决争议,患方当事人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及时取证(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都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医疗机构不予配合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医疗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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