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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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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2月2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受害人之外,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主要是指:
1.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法释〔2001〕7号文予以确定。在法释〔2003〕20号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指向法释〔2001〕7号文时,由此产生赔偿内容相互矛盾之处。
法释〔2003〕20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是并列的,在法释〔2003〕20号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包含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法释〔2001〕7号文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指的就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者显然在涵盖范围上发生了冲突,这将会影响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建议加以统一。
四、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多少,法释〔2001〕7号文中规定了以下确认的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有计算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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