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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

(2)《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1993年9月底前最后一次);

(4)只生一个子女的,提供单位计生办证明。

2、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老年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个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3、退休后死亡待遇

(1)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殓葬证》或《死亡报告表》等);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或证明;

(3)《社会保险减员表》一式二份;

(4)《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

(3)出境定居的: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出境卡或公安局出境的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等);

(4)死亡的: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等)。

5、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时申领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2)本人《身份证》;

(3)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工商银行活期存折。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退休前出境定居

1、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退回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按上述规定计发退休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可申领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

1994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1、调整对象:本市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于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调整标准: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45元、4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30元、2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至1988年12月31日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55元、15、1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5元。退职人员不再增发此项退职金。

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其他规定:

职工离退休、退职时间以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月份确认。
是否参加85年工资改革、原则上以职工本人是否全额领取国发[1985]6号文的生活补贴费来划分。
(3)获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同等待遇发给。

参见:《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07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4日

1994年调整离休金标准

从1994年5月1日起,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的金额由市劳动局另行通知。

2、1937年7月7日于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50元、200元和150元离休金。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00元、150元和100元离休金。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150元、100元和50元离休金。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参照离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最低职级待遇标准增发退休金。

参见:《转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府[1994]4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4日

1995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五年六月底前离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本人目前的离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7%的离退休、退职金;
3、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调整时间: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份起执行。

参见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5年6月13日

1996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离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本人目前的离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3%的离退休、退职金;
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增发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执行。
其他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计发旧待遇的标准工资综合调整提高为50%(含第一、第二调整比例),并以此作为基数计发旧待遇。基本养老金的新办法待遇高于旧办法待遇的,增幅最高控制为42%;如新待遇低于旧待遇的给予保留。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6]第007号)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8日

1997年调整退休退职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个人目前的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1%的退休、退职金。
3、资金渠道:增加的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调整时间:从一九九七年七月起执行。

参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社保[1997]30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4日

1999年调整退休金标准

1、调整对象:一九九八年六月底前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999年7月提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即按人均25元的水平增发;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参见:《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险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对象:已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0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调整标准:从2000年7月份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的,每人每月增发68元。

(2)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

(3)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

(4)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3、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0]4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8日

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标准

我市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今年调整的比例统一为10%,即2000年6月底前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的人员,以本人目前残疾退休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0%的退休金;

参见:《关于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5日

调整“两航”起义人员养老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两航起义人员养老金按省直机关离退休人员平均退休标准1959元发给,已高于此水平的不再调整。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51号)

执行日期:2001年2月23日

广州市国营企业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项目
文号
标准
备注

本人标准、保留、附加浮动等工资按%发的待遇
退休、退职费(国家)
国家[78]104号、劳人险[83]3号
40%�100%(月)
含特殊贡献提高的待遇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的待遇

计划生产所提高的待遇(省)
《省计划生育条例》
5%(只生一个)(月)25%�40%(无子女)
退职人员不享受

52年、56年前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加发的补助费(省、市)
粤府[84]第164号、粤府办[86]第114号、穗劳险字[88]第014号、粤府办[89]24号
1�20%(月)
含连续工龄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补助费。

归侨职工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省)
粤侨办[1993]149号
5%(月)

各项补贴
粮差(省)
粤府[81]267号、[85]粤财行字34号
2元(月)

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
国发[79]245号
5元(月)

生活补贴费(国家)
国发[85]6号
12元�17元(月)
只发给工改前退休、退职人员;工改后退休、退职的只发补差数

肉菜补贴(省、市)
穗财企[87]441号、穗府办[88]3号
6元(月)

临时生活补助费
穗府[84]89号、穗劳发字[86]170号
10元(月)

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省)
穗府[84]40号
20、44(月)
出省定居者不享受8.44元粮油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费(市)
穗府[84]40号
5元(月)

临时生活补贴(省)
粤府[89]106号
15元�40元(月)
退职人员发50%

级差补贴(国家)
国发[89]83号
不低于8元(月)
退职人员不低于5元(月)

粮价补贴(省)
粤劳险[91]80号穗劳险字[91]006号
6元(月)

煤价补贴(市)
穗财企[91]578号
4元(月)

增加退休金(国家)
国发[92]29号
10%

临时生活补助(市)
穗府办93[58]号
15元(月)

食油补贴(市)
穗财企[88]669号
0.8�1.60元(月)
只发给离休人员,出省定居者不发

生活补助金(省、市)
穗府办[88]9号、粤府办[88]104号
20元(月)
只发给离休人员

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审核办法

1、两航起义人员月离退休金的统计

(1)离休人员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市委老干局负责核准增发的离休补助金进行统计;

(2)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由财政部门支付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生活困难补助金等进行统计。

(3)统计时间以2001年1月前为准。

2、两航起义人员月离退休金的审核

(1)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离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填写《两航起义人员审核表》,核准本单位的两航起义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附上《两航起义人员证明书》正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有关核发手续。

(2)属于市或区退管办托管的两航起义退休人员,由所在退管办统一负责发放表格和审核,并负责连同《两航起义人员证明书》正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参见:《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劳社福养[2001]9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日

2001年调整广州市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1)已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2)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2、调整标准:

(1)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

(4)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5)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390元/月的,按390元/月发放。

3、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2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广州市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1)已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2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2)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2、调整标准

(1)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

(2)1998年7月1日 至1999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

(3)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

(4)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405元的,按405元发放。

3、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9号)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不再加发退休金

从2002年9月1日起,对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区、县级市按本区、县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其余各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列支。

2002年9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办法优待的不再改变,未落实的按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落实。

参见: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穗计生发[2002]4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27日

执行日期: 2002年9月1日

2002年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退职工人,在7月份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发75元。

2、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7月份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发53元。

3、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计算,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1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27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 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在2003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2、 调整标准

从2003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1)2000年6月30日(含)以前退休(职)的,增发105元/人月。

(2)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职)的,增发80元/人月。

(3)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职)的,增发60元/人月。

(4)满80周岁的,在按上述标准增发养老金后,再增加50元/人月。

3、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4、最低限额

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500元/人月的,按50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仍低于650元/人月的,按65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仍低于750元/人月的,按75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仍低于800元/人月的,按80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仍低于880元/人月的,按880元/人月发放。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本支付。本次给退休(职)人员所增发的养老金如低于今年国家统一规定增发的水平,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5、过渡性养老金

2003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按计发基数增加5.4%计算。

参见: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1日

2003年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

1、 调整范围

自1993年8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人员。

2、 调整标准

以本人目前工伤残疾退休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2%的工伤残疾退休金。

3、1993年7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人员,其退休金按本市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调整。

参见:关于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3]5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24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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