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养老保险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为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