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可以视为要约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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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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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可以视为要约吗?
【案情】
2003年7月,北京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社会发布招工广告,广告称,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每月最低工资为1600元,而且公司还负责解决应聘者的户口问题,但是应聘者必须先经过公司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在培训前每人需交纳培训费和考试费共计500元。当地无业青年牛二看到该广告后觉得很不错,工资也挺高,还能解决城市户口问题,于是向公司交纳了500元培训考试费。在公司广告中说的两个月的所谓培训期里,公司并没有安排什么专门的培训,只不过是给牛二发了几本相关的书籍,大部分时间都安排其在家看书。两个月后,公司以牛二考试不合格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牛二表示不签订合同也罢,但应当退还自己交纳的500元钱,但是公司称在广告中已经说得很明白,500元钱是培训和考试费用,不予退还。牛二气愤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被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则认为劳动争议还没有经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二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500元培训考试费,并补偿原告在此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案例分析】
首先,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确定该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是要约邀请,则该广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要约邀请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本案中,该公司的广告是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出的,应该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在本案中,公司与牛二最终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发生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
其次,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在本案中,显然牛二与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使用与被使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