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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嫌犯称:勾兑在油脂行内属于正常现象

添加时间:2012年8月2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Tags: 被告人,公司收购,审理,公诉机关,人民法院   http://www.xmmslaw.com/

      28日,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地沟油”销售环节案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涉案人员在法庭上表示:“勾兑在油脂行内属于正常现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卜某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主柳某。卜某在明知格林公司系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公司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原料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食品、饲料、药品原料,从中获得巨大非法利益。

    警方查明,在明知惠康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对外销售豆油的情况下,几名被告“通力合作”,业务员积极为公司联系业务,会计、出纳则运行财务完成交易,公司副经理卜军和驾驶员还改装了惠康公司的几辆油罐车,以方便其在接受买方企业的抽油样检查时暗做手脚,通过检测。

    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兑”一事时均表示,在业界,这是正常现象。卜某则解释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杨某也说,在仓库,“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从柳某的格林公司收购来的油,名义上叫“4级豆油”,经过和正常豆油的勾兑后再销往他处。卜某的妻子——被告人郑某承认,柳某的油要比市场均价每吨便宜1000元左右。经过勾兑后,再销往他处时则利益更加诱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有限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下家分成三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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