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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签订

添加时间:2012年10月2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Tags: 合同,约定,赔偿责任,承担,生效   http://www.xmmslaw.com/
1、定义: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易变质的物质的,存货人应说明物质性质,并提供有关材料。存货人违反上述义务的,保管人可拒收货物。 4、保管人应在货物入仓前验收,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5、保管人收货后应出具仓单,仓单是存货人的提货凭证。仓单经存货人、持有人背书、保管人签字后可转让。 6、保管人与存货人没有约定存货时间的,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可随时提取货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提走货物。 7、仓储物逾期未提走的,加收保管费;提前提走的,不减收保管费;经催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提货的,保管人可将货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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