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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人才流动,是指通过人才交流场所、人才中介组织,按照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转移人才工作单位、地区的活动。

一、人才市场流动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二)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

(四)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人员流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

(二)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工作的;

(三)所从事的工作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

(五)单位出资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招聘人才

(一)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人才。要求流动的人员凭居民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二)经过双向选择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其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

1.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人员;

2.辞职、辞退的人员;

3.自动离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人员。

(五)流动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参阅文件:

1.《关于统一使用劳动部流动就业证件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云劳[1995]205号)

2.《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 公告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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