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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3年7月7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内容提示:

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

工时制度的分类

不同工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有关规定

(一)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河南省境内的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工时制度的分类

职工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因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不同工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部分企业因受生产工艺的限制或受季节影响较大,如制浆造纸、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工、制盐、食品、饮料(白酒、酒精、各种果酒、啤酒、果类罐头)、皮革皮毛、树脂、塑料、家用电器、玉矿、冶炼等企业,需要昼夜不间断连续作业的生产岗位和必须与生产岗位同步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参加设备检修的人员,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的基建技改、施工、安装和野外工作的其它岗位,可以按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高级管理人员、供销、采购、外勤人员、小车司机、长途运输人员、仓库装卸、部分值班岗位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3、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适合采用正常班的其他岗位,均实行标准工时制。

(四)有关规定

1、企业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运转,不增加劳动成本前提下,可提倡五班三运转,也可采取四班三运转每月轮换调休或全年集中的形式,也可采用符合国家法律的其它工作形式。

轻工企业生产岗位有些属于有毒、有害、高温、危险岗位,各单位应努力为劳动者创造适合特点的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轮休日上班视为加班。在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轮班工作,应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或在轮休日安排工作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3、企业确因缩短工时而需增人员的,劳动行政部门相应调整工资总额。

[详见河南省轻工总会、劳动厅关于发布《河南省轻工行业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豫轻人教[199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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