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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支付许某经济补偿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某公司1997年5月招用了年满55周岁的许某为临时工,从事门卫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到2004年6月许某已满62周岁了,公司考虑他年龄已超过正常退休的年龄,决定终止与他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给他2100元补偿费。但许某不满意,要求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由于该公司招用许某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并不能确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此前,许某是城镇失业,无业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招用后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应退出劳动岗位。故劳动合同期限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超过当事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应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双方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在许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因此,公司在许某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精神,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许某要求公司按因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果许某被该公司招用前,原是提前退休、退职人员或与其他用人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的“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下岗待业”职工,那么公司则不能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只是劳务关系,当事人可随时提出终止、解除劳务契约,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除非双方对此有特别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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