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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9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 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没有别的限制。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可能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在没有商业秘密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对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 随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但不对单位负任何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可能会遇到赔偿单位招聘费的可能),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害的,并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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