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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前,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报告,和下岗人员分流、再就业的方案,并提交职代会、工会审议。市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同时,还须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提交的方案核准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共同组织对准备安排下岗的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宣传有关政策,根据企业下岗再就业方案,帮助职工确定下岗后的再就业方向。

对确定了再就业方向的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证书。

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经费补助

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除允许个人带走第一年保险费以外的结余经费,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还可以享受第二年的经费补助;对第二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不同再就业形式,可享受第二年结余经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

1.对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自谋职业协议书、养老保险转移单,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

2.对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根据职工与企业负担社会保险的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协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或留在企业,用于其在“协保”期间的保险补助。

3.对进入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与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补助给接收下岗职工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对于本企业重新安置上岗、其他企业、单位接收和离岗休养、退休的,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不能补助给企业,也不能发给本人。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企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数量和标准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招用下岗职工达到60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00人,给予15万元一次性专项实助;
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50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被招用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花名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6)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
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0人以上,并超过全部从业人员60%的,原则上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给予专项补助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规定招用下岗职工从事环境保洁项目,可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对从事社区保安项目的所需经费,失业保险金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根据安置下岗人数,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及复印件;

4)与被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被招用特困下岗职工的《下岗证》、特困失业人员《求职证》、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花名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6)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

申请专项补助时,须提供区县财政负担经费已足额到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

自2000年7月1日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86元/月人调整为296元/月人。
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
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各项社会保险费调整如下;
养老保险费:由原100元/月人调整为103元/月人;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本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778元/年的70%缴纳,由原50.16元/月人调整为56.26元/月人;
失业保险费:由原6元/月人调整为8.24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156.16元/月人调整为167.5元/月人。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38.5元/月人。

注: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下岗职工须按照本人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前的再就业方向选择相应的培训项目,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对无正当原因拒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视其为无就业愿望,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并终止履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收回其《下岗证》,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按辖区进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并对所需的补助经费统一进行申请和拨付。

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为了帮助年龄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即通过下岗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将社会保障关系保留在原企业。具体规定有:

1、下岗职工中,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职工,经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3、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企业继续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

4、“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缴费比例为25%,缴纳比例由双方商定,但个人须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费,今后个人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5、“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按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的1.5%和0.5%的标准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

6、“协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暂按企业缴纳大病统筹费基数的7%,由双方商定缴纳的比例。以后随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发生疾病,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负担。
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

下岗职工、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协保”手续:
下岗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企业提出办理“协保”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接到申请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两周内,携带《北京市申请“协保”人员花名册》和“协保“协议文本、《下岗证》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登记,并注销《下岗证》。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登记的“协保”人员情况按月汇总、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保”人员的退休与就业

1、“协保”期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按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的,企业可将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发给“协保”人员。

3、“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协保”协议,办理社会保障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4、“协保”期间,“协保”人员就业发生困难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就业特困人员确认,由街道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并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5、“协保”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原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接收单位与“协保”人员继续履行协议。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必须经“协保”人员同意后方可变更。

附: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___。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__。
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

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当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它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务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简称《下岗证》),是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及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必须凭《下岗证》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须凭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与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附:

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家政服务员、小时工、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老小饭桌、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站;

拆洗、清洗、洗染、缝补、理发、照相、沐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录象、镌刻、修剪磨刀、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

劳务介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社区环境绿化养植、清扫保洁、社区保安、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接送儿童、代管中小学生、家教辅导、临终关怀、家庭托老(幼)与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及由社区兴办的健身活动站;
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康复与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转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机制

自2001年起,本市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不再作为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通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使职工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按照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同时要加快市场就业机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平稳过渡。
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01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0元调整到285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参见:《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1]448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142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参见:《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调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国有、集体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参见:《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305元/月人调整为326元/月人;

(2)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待遇标准不变;

2、调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1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纳。

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由原103元/月人调整为113.1元/月人;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97.44元/月人调整为111.58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8.24元/月人调整为8.7元/月人;

3、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208.68元/月人调整为233.38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64.38元/月人(含5元独生子女费)。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结算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参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83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6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全年共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48亿元,其中,各级财政安排0.5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安排0.5亿元,企业自筹0.48亿元。

参见:《2002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

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

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85元提高到290元;职工最低工资由435元提高到465元;失业保险金由305-392元提高到326-419 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305元提高到326元;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由441元、380元、317元提高到466元、405元、367元。

参见:《2002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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